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食药监办〔2008〕503号),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(以下统称批准文号)已作相应调整。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工作,日前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,就企业现有包装材料的使用,批准延续卫生许可的化妆品批件内容、信息发布等问题公开征求意见。
来源: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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