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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新增“居住权”,对我们有何影响?

民法典新增“居住权”,对我们有何影响?

作者:
发布时间:
2020/07/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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识法学堂

 

       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已正式问世,这部民法典修改较多,其中引起社会关注的除了“离婚冷静期”,还有“居住权”,那么,“居住权”将会给我们普通人带来哪些影响呢?


       首先我们来看看《民法典》是如何规定“居住权”的。《民法典》在“物权编”增加了一个章节(第十四章)来专门规定“居住权”,具体的条款包括如下:


       第366条: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

       第367条: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

       第368条: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
       第369条: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、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
       第370条: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

       第371条: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


       通过上述条款可知,居住权是保障居住的权利,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和登记,才能获得居住权,获得该权利后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。但是当事人可以另作约定。通过解读法条,我们可以了解到居住权对我们将会产生如下几方面影响。


       第一,购买二手房需要多查询一个项目,即需要再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了“居住权”。购买二手房,交易手续比较繁琐,需要查询防伪的权属、司法查封、有无抵押等情况,现在民法典增加了“居住权”,那么未来买二手房还需要再增加是否登记了“居住权”这一查询项目,以保证房子可以成功过户。


       第二,家里老人在其房子上设立了“居住权”,导致房子卖不出去。客观来说,居住权可以保障许多弱势群体有房可住,可以解决许多家庭的房产纠纷,但如果因为遇到困难确实需要将已设立“居住权”的房屋卖出以解决“燃眉之急”,该怎么办?为了避免这个问题,房子的所有权人在设立居住权时一定要“另有约定”。


      《民法典》新增居住权带来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,本文只是略微阐述,不作一一解析。新时代之下,我们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,学好法律、用好法律,保障自身的权益。  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杨素云 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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